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