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