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新生儿疾病筛查;

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