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