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