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