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