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