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