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