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