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