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育种者自己销售;

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