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育种者自己销售;
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育种者许可销售:
育种者自己销售;
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销售;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