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印制或者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申请号、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品种权标记;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驳回、视为撤回或者撤回的品种权申请的申请号或者其他品种权申请标记;
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
生产或者销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标记的品种;
生产或销售冒充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的品种;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申请或者非授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申请或者授权品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