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七章 费用和公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费用和公报 第五十五条 品种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品种权第1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期满未缴纳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品种权终止。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