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中写明第1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组织;未写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1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