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