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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从名录公布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凡经过育种者许可,申请日前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的繁殖…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已知的植物品种”,包括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公告、通过品种审定或者已推广应用的品种。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是指至少包括用于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的性状或者授权时进行品种描述的性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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