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