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