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品种权申请的,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