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