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