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