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