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