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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三条 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全国林业长远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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