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