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