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林区县和林区社、队,实行以林为主、全面发展的方针。林区县和林区社、队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