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五章 森林采伐利用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森林采伐利用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木材综合利用,有计划地在林区建设木材加工工业和林产化学工业,提高森林资源和木材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