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和各级革命委员会,都要制定林业长远发展规划。

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掌握森林的消长变化情况。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要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各级林业部门要指导社队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搞好林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