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森林管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可以在集体所有林较多的地区建立林业专业公司,采取订立合同等经济办法,指导社队发展林业生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