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