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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六十八条 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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