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