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第四十二条 国家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绿化美化城乡,推动森林城市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