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四)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三)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