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