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