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