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3.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