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