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