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