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