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