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四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