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文明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文明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及新闻媒体上,不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未经批准,不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者进行评论。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