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五章 文明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文明 第三十七条 遵守各项检察礼仪规范,注重职业礼仪约束,仪表庄重、举止大方、态度公允、用语文明,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风范,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