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四章 清廉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清廉 第二十八条 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